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銘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嘉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莊銘威因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莊銘威已坦承全部犯行,並無任何逃亡及勾串共犯之可能,聲請以新臺幣(下同)3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莊銘威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2款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組織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
757號受理,且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檢警對於本案共犯尚在追查偵辦中,如任被告在外,恐有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亦供承有多次領取詐騙金額情事,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8年7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聲請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8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於108年8月27日開始執行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執助康字第69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即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