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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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3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佩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
7年6月13日107年度簡字第137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4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林佩娟係高雄市○○區○○街○○○巷○○號「000大樓」之住戶,與同大樓住戶000因大樓停車問題迭生糾紛,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6年4月11日21時30分許,在上址大樓管理室旁大
廳內,與000及其配偶000協商停車問題時,見000與路過之大樓住戶打招呼,而無視其配偶000談話而不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屬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之場所即上開大樓大廳內,以臺語「臭俗辣」乙詞辱罵000,足以貶損000之人格及名譽。
㈡於106年4月26日19時12分許,在上址大樓D棟B1電梯前,
與000之子交談遭000制止而起口角爭執,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出入之場所即上開大樓
D棟B1電梯前,以臺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詞辱罵000,足以貶損000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佩娟(下稱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簡上卷第5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分別於前揭時、地,口出臺語「臭俗辣」、「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講「臭俗辣」是在管理室滑手機自言自語,並非針對000,絕無侮辱000之意思;另在D棟地下室電梯外,我說「幹你娘機掰」是因為000先誣賴我罵他2個兒子,要我跟他兒子道歉,我才對000說這句話,當時只有000和我在場,且D棟地下室電梯僅限於D棟住戶持卡始得進出,不符「公然」之要件,000之妻是後來才到場,我說「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是為了陳述事實給000之妻聽,因為000曾對我說「沒有LP的人走開」,「無卵葩」是嘲諷我自己,「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均是我的口頭禪,並無侮辱000之意思,上開言詞乃出於自衛、自辯、自諷之詞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000大樓」住戶,與同為住戶之告訴人000因
停車問題迭生糾紛,而與配偶000於106年4月11日21時30分許,在上址大樓管理室旁大廳內,與告訴人及其配偶000協商彼此間之停車問題,適有住戶路過該處與告訴人打招呼後,被告在旁邊滑手機邊口出臺語「臭俗辣」乙詞;且被告於106年4月26日19時12分許,在上址大樓D棟B1電梯前,與告訴人之子交談遭告訴人制止而起口角爭執,被告當場口出臺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673301600號卷【下稱警卷】第10至12頁,簡上卷第5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00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至2頁,
106年度偵字第12413號卷第19頁反面)、證人000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5至8頁)相符,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照片(見簡上卷第73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第80至93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106年4月11日晚間大樓管理室旁
大廳內影像光碟顯示:被告與配偶000、告訴人與其配偶0004人皆坐在大廳沙發上,由告訴人錄影,被告坐在告訴人左前方,000手持手機坐在告訴人對面。一開始被告針對停車問題發言,告訴人及000均有所回應,嗣被告拿出手機查看,改由000與告訴人、000協商,當000說話時,適有大樓住戶路過該處,告訴人即向該住戶打招呼,000不滿告訴人無視其談話,以臺語質問告訴人「你有沒有禮貌啊?有聽我在說嗎?」,並以手指向告訴人後,手敲桌面一下,復對告訴人口出「幹」乙字,即面朝向被告,而被告在旁邊滑手機邊應和著口出臺語「就臭俗辣啊」等語,告訴人當場立即表示遭公然侮辱。此有上開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照片(勘驗內容詳如附件㈠所示)存卷足參。
㈢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106年4月11日21時30分許,被告
係在其配偶000表達對告訴人未能專心聆聽其談話有所不滿,而先後以質問言詞及敲桌行動表達不滿時,立即口出臺語「就臭俗辣啊」等語,時間上甚為接近;參以雙方因停車問題積怨已久,當日也是為協調此問題而來,且被告配偶000當場表達不滿之方式亦非平和,再佐以告訴人當場表示遭公然侮辱時,被告與其配偶000均未反駁非針對告訴人所言,堪認被告口出臺語「就臭俗辣啊」等語,乃係為應和、相挺其配偶000對告訴人表達不滿之意甚明。是被告辯稱:當時口出「臭俗辣」並非針對000,僅是邊滑手機邊自言自語云云,不足採信。
㈣另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106年4月26日晚間大樓D棟B1
電梯前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當時錄音光碟顯示:⑴監視器錄影畫面中,告訴人帶著2名兒子進入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等電梯,停車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不久後被告亦進入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被告與告訴人開始交談,嗣告訴人離開該處往停車場方向走去,被告仍留在原處並向告訴人之子揮手,告訴人旋回到大樓地下室電梯處,繼續與被告交談,嗣告訴人手按著電梯外按鈕,電梯門開啟,告訴人之子走進電梯內,接著,告訴人之配偶000走進入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被告、告訴人及000在該處交談,斯時停車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⑵錄音一開始被告向告訴人口出臺語「你沒卵葩」,告訴人質問被告「你為什麼要來訐 譙我 ?」後,被告仍繼續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告訴人及其配偶000要當時在場之
2子「 阿傑 」、「 阿鈞 」先行上樓後,雙方開始爭執停車位問題,過程中被告、告訴人及000皆情緒激動、大聲地爭論,被告口出「要錄幹你娘是不是」等語。此有上開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照片(勘驗內容詳如附件㈡、㈢所示)在卷可參。
㈤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⑴於106年4月26日19時12分許,在
上址大樓D棟B1電梯前,當被告表示告訴人「沒卵葩(臺語)」時,告訴人質問被告何以訐譙,已向被告表達此為罵人之言詞,然被告非但未克制,再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再參酌雙方因上開停車問題已有嫌隙、積怨已深,足認被告係故意辱罵告訴人,並佯以此為口頭禪回應告訴人甚明。故被告辯稱:「無卵葩」是嘲諷我自己,「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均是我的口頭禪,並無侮辱000之意思云云,要不足採。⑵被告辱罵告訴人時,告訴人之2子尚在現場,被告並未要求告訴人之2子澄清未遭被告辱罵,或質問告訴人為何誣賴被告辱罵其2子,僅就停車問題對告訴人之2子數落告訴人。是被告辯稱:因為000先誣賴我罵他2個兒子,要我跟他兒子道歉,始口出「幹你娘機掰」等語云云,亦不足採。⑶被告對告訴人口出臺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當時停車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除告訴人之2子、000在場見聞外,其他大樓住戶亦隨時得以出入該場所共聞共見,自已符合「公然」之要件。是被告辯稱:當時只有000和我在場,且D棟地下室電梯僅限於D棟住戶持卡始得進出,不符「公然」之要件云云,委不足採。⑷被告雖因停車問題與告訴人迭生糾紛,惟雙方當時均已停妥車輛離開停車場,在大樓地下室電梯前等候電梯,告訴人當下並未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被告以臺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侮辱告訴人,既無益於雙方間停車糾紛之解決,亦難認有何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之免責事由之適用,故被告辯稱:當時口出臺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乃係出於自衛、自辯、自諷之詞云云,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礙難憑採。
㈥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查,被告在上址大樓管理室旁大廳內、D棟B1電梯前之公共場所,以臺語「臭俗辣」、「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核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均符合「公然」之要件甚明;又,「臭俗辣」、「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皆係對他人人格貶抑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若旁人聽聞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之攻擊,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無誤。
㈦綜上所述,被告首揭所辯應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要不足採
。從而,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共
2罪)。又,被告先後2次公然侮辱犯行,犯罪時間、地點有別,顯係出於各別犯意為之者,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309條第
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雙方固因停車位問題相處不睦,影響居住品質,惟該糾紛非不能透過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被告於106年4月11日既已與告訴人協調如何和平相處,即不應藉詞告訴人與其他鄰居打招呼乙事,出言謾罵告訴人;而106年4月26日被告於電梯前偶遇告訴人,竟以穢語辱罵告訴人,顯然欠缺對他人之尊重,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以及被告侮辱告訴人之時間、地點,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諭知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並合併定應執行罰金5,00
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核屬已斟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量刑事由,且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比例原則,尚屬妥適,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尊重原判決之決定。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無罪,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勘驗標的:告訴人000提出之「林佩娟公然侮辱罪」光碟││㈠「V_00000000_212803_vHDR_Auto(手機)」檔案││㈡「00000000_19h07m_ch04(電梯門口)」檔案││㈢「REC004(錄音筆)」檔案│├──────────────────────────────┤│勘驗長度:││㈠00:05:49至00:07:30││㈡00:04:59至00:07:01(監視器畫面:2017/4/2619:11:58至││19:14:00)││㈢00:00:00至00:02:28│├──────────────────────────────┤│勘驗內容:││㈠「V_00000000_212803_vHDR_Auto(手機)」檔案││1、00:05:49至00:06:24││林佩娟:現在我只希望我的線不要再壓到我的線…││000:其實妳去詛咒人家嘛…││林佩娟:對,我跟你講那是我的事嘛,我詛咒人家,是我的事嘛││,對不對。││000:那時候沒有超線、沒有超線嘛,那妳又要講什麼?││000:對啦,我知道,妳去詛咒人家是妳的…不是…││林佩娟:OK,OK,好,好,我現在只想說…││000:沒超線了啊。││林佩娟:OK,好,所以…││000:好了就好了啊,那有什麼好講。││林佩娟:好,所以沒超線,沒超線。││000:等一下。││000:你跟我講,你跟我講,你不要講,好,不要你跟我講。││000:我們現在不是在講這個喔…││000:你不要再講了,你去看有沒有超線,有超線你再跟我講。││000:我們剛剛…││000:不要再講了。││000:現在不是超線不超線的問題,我們現在…││林佩娟:來。││000:你剛剛說沒超線…││000:對。││000:好啦,好啦。││林佩娟:好,所以說沒超線就好。││000:那要講什麼。││000:我們現在下來要講的就是「通哥」(音譯)有跟你講嘛││對不對。││2、00:06:24至00:06:54││000:你要說什麼啦,000。(臺語)││000:跟你講的是說沒有…││000:000,你是要說什麼啦。(臺語)││000:聽我說啊,你聽我說啊。(臺語)││000:你對我說,你對我說,你對我說,我聽你說,你不用跟││我太太說。(臺語)││000:我現在下來,我們現在下來是不是要講事情。││000:是啊。(臺語)││000:我們就講說你劃我們的車,對不對,你劃我們的車。││000:嗨,怎麼那麼晚?││000:你有沒有禮貌啊?有聽我在說嗎?(臺語)【手指向涂││才仁後,手敲一下桌面】││小孩聲:蛤?││000:你怎麼那麼晚?││000:幹。(06:40)【手指向000後,面轉向林佩娟】││林佩娟:就臭俗辣啊。(06:40)【邊滑手機邊應和著000】││000:在說的時候還在那邊。(臺語)【頭轉向門口走道】欸││,你下課了喔?││小孩聲:對啊,我下課了。││000:這麼晚喔?││000:你在譙我喔?你在譙我喔?(臺語)││000:我有在譙你嗎?(臺語)││000:你剛剛譙我耶。(臺語)││000:我有譙你嗎?(臺語)││000:你這樣公然侮辱耶。││000:弟弟沒事,弟弟你先上去。││000:弟弟你先上去好了。││3、00:06:55至00:07:30││000:000,你剛譙我(臺語),你這樣公然侮辱耶。││000:我有譙你嗎?(臺語)││000:你剛剛譙我耶。(臺語)││000:我…││000: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臺語)││000:我有譙你嗎?(臺語)││000:沒關係。││林佩娟:他…那個嘛…他是他…││000:好笑(臺語),我們下來就是要你們說,你們的車把我││們的車擋住…(臺語),那你現在不承認了,我現在要││說這件事,不承認不是我們不講,是你們不承認…││000:我跟你說啦(臺語),000。││林佩娟:好,沒關係了,事情講完就好,我只是…一天到晚…││000:現在是晚上9點35分,你譙我嘛(臺語),000。││000:我譙你?(臺語)││000: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我已經有錄下來了。(臺語)││林佩娟:我很閒喔,對啊,你老公說我沒有…││000:是你譙我吧?(臺語)││000:我已經錄起來了。││000:一天到晚就很閒,講那些有的沒的。││000:好啦。(臺語)││㈡「00000000_19h07m_ch04(電梯門口)」檔案││1、00:05:0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2:02)││告訴人000帶著二名兒子走進大樓地下室電梯口等電梯。停車││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2、00:05:3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2:31)││被告林佩娟手提安全帽及塑膠袋進入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3、00:05:4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2:41)││被告林佩娟及告訴人000站在電梯口處交談,告訴人000手││指往停車場方向。││4、00:05:5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2:49)││告訴人000離開大樓地下室電梯口,往停車場方向走去。││5、00:05:5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2:53)││告訴人000離開後,被告林佩娟朝向告訴人000之子揮手。││6、00:05:5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2:55)││告訴人000走回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7、00:05:59(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2:59)││被告林佩娟及告訴人000仍在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交談,告訴││人000手指向被告林佩娟。││8、00:06:1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3:11)││被告林佩娟及告訴人000仍繼續在交談,告訴人000手按著││電梯外按鈕,電梯門開啟,告訴人000之子走進電梯內。││9、00:06:5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3:51)││告訴人000之配偶000從停車場走進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告訴人000手仍繼續按著電梯外按鈕。││10、00:06:5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19:13:53)││被告林佩娟、告訴人000、告訴人000之配偶000三人在││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交談。斯時告訴人000手仍繼續按著電梯││外按鈕,停車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㈢「REC004(錄音筆)」檔案││林佩娟:你沒卵葩。(臺語)(00:01)││000:你為什麼要來訐譙我?││林佩娟:你在說什麼?我跟你講這是我的口頭禪,幹你娘雞掰。││(00:05)││000:你怎麼這麼沒有水準呢?││林佩娟:怎樣?││000:蛤?││林佩娟:你現在要怎麼樣?我只是要跟你講說,當時你們講說要…││000:阿鈞。││小孩聲:蛤?││000:阿傑、阿鈞你們兩個先上去。││小孩聲:喔。││林佩娟:你老爸,你老爸是一個說的到做不到的人啦。(00:25)││000:你先讓他們上去。││林佩娟:讓他上去,帶他上去…││000:你現在又怎樣?││林佩娟:我只是…││000:你在幹什麼幹啦。││林佩娟:你幹什麼東西啊。││000:你每次都在罵人家什麼的。││林佩娟:我只是講說當時我們講好各別一塊,我只是說涂先生你││是要用一塊嗎?還是兩塊?││000:啊你又再吵什麼了?││林佩娟:我吵什麼?我只是…││000:我們井水不犯河水,用兩塊又怎麼樣啦?││林佩娟:不是,沒錯,那我只是…││000:有撞到你的車子嗎?││林佩娟:當時想說小孩子下車,在那邊下車…,你說好,你家人││說你說的算,你最大…││000:你要吵什麼啦?││林佩娟:我只是問說涂先生你不是說一塊嗎?現在多那一塊是怎││樣?…那又怎樣,我只是說不是說一塊嗎?現在兩塊是││在怪我是怎樣?││000:那又怎樣?││林佩娟:那又怎樣?││林佩娟:所以你們是說到做不到。││000:阿你們又…我們又…││林佩娟:不用再錄了啦,要錄幹你娘是不是?(01:13)蛤?我││只是要問你…││000:用兩塊、用一塊,又怎樣?││林佩娟:因為我跟你講…││000:有沒有用到你們家的位子?有用到一下會怎麼樣?││000:你又…好…不要吵架,你再譙我阿,你再譙我阿,你譙││,我都錄下來。││林佩娟:好啊。││000:公然侮辱罪,好不好,漂亮,好。││林佩娟:好了,沒事了。││000:用到你們家了沒啦?既然沒用到,你到底想吵什麼啦?││林佩娟:沒用到嗎?││000:沒用到、沒用到你們家的地,有沒有啦?有沒有啦?現││在就算是這樣…││林佩娟:那我就把影片公開…││000:公開、公開,去阿,現在就去公開,有本事就去公開。││000:不知道你在吵什麼?││林佩娟:我吵什麼?你要不要去看我一開始跟你先生講…││000:你現在也不用講了,不用講了。││000:好了,你有本事譙人,好。││000:好,你不用講(臺語)…││000:好,三個字8萬就對了,我本來是不想告你的,你還這││樣子,好,沒關係。││000:沒什麼好講的,我們兩塊、一塊,反正我們就沒用到你││家的地方。││林佩娟:我只是想問說…││000:對,對。││000:都講好了,你是…││林佩娟:我只是想問你是男子漢有卵葩的人為什麼說到做不到?││只是這樣子,我只是問說涂先生這樣子而已阿。(02:││14至02:21)││000:好,沒關係。││000:好好好,你就繼續沒口德。││林佩娟:沒口德,我跟你講那是我的口頭禪。││000:你就那個了…好,不用跟她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