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
袁岳衡律師 王信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2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期間自95年2月28日起延長二月,茲再經本院訊問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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