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853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叁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