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本院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廷宜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