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276號
97年度交聲字第2286號97年度交聲字第2287號97年度交聲字第22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97年7月10日所為處分(原處分案號:板監裁字裁41-C00000000號)、97年8月21日所為處分(原處分案號:板監裁字裁41-C00000000、41-C00000000、41-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因經濟困窘,無力繳交罰鍰,故延至今日尚未繳納;然亟需考照以便打工謀生,爰請求註銷罰單、罰鍰,以利考照,而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另汽車駕駛人有前開第53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該條處罰鍰外,並分別予記違規點數3點;又汽車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而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所謂汽車,依同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包括機器腳踏車。
經查:
㈠異議人於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地點」,有附表所示「違規
事由」,為警攔截後掣單舉發,而異議人均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或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乃分別於附表所示「裁決時間」,以附表所示「裁決案號」,而為附表「裁決內容」所示之裁處,嗣經異議人於97年8月22日提起異議之聲明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記載收狀日期之聲明異議信封各1份、附表所示案號裁決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
4份在卷可稽;且上揭違規事實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有聲明異議狀可參,足見本件違規事實明確。
㈡異議人雖以經濟困窘,無力繳交罰鍰,且工作需要考領駕照
,然未結清罰鍰無法領照等情,請求撤銷原處分。惟異議人所述理由係屬罰鍰執行層面問題,均與原處分合法、允當與否無涉,實無從作為撤銷原處分之依據,而難認其異議為有理由;另查附表所示處分皆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本院依法亦無從遽予撤銷。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有附表所示違規情事,洵堪認定。是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裁決內容」所示,於法並無違誤。故本件異議皆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附表:
┌──┬─────┬───────┬───────┬──────────────────┐│││裁決時間││││編號│異議案號├───────┤裁決內容│違規時間、地點、事由││││裁決案號│││├──┼─────┼───────┼───────┼──────────────────┤│1│97年度交聲│97年7月10日│罰鍰9,600元│96年9月30日3時40分,新莊市○○路、│││字第2276號│41-C00000000號││長青路口,無照駕駛VB9-972號機車。│├──┼─────┼───────┼───────┼──────────────────┤│2│97年度交聲│97年8月21日│罰鍰4,500元│97年4月26日15時45分,三重市○○路、│││字第2286號│41-C00000000號│違規點數3點│重新路口,駕駛VB9-972號機車闖紅燈。│├──┼─────┼───────┼───────┼──────────────────┤│3│97年度交聲│97年8月21日│罰鍰6,000元│97年4月26日15時45分,三重市○○路、│││字第2287號│41-C00000000號││重新路口,無照駕駛VB9-972號機車。│├──┼─────┼───────┼───────┼──────────────────┤│4│97年度交聲│97年8月21日│罰鍰9,600元│95年5月26日18時50分,三重市○○○路│││字第2288號│41-C00000000號│法 代道安 講習│,無照駕駛DTX-265號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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