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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