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丁○○
甲○○己○○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1弄6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85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