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盧境 山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 律師被告 盧境輝
盧碧錦 兼上二共同 盧碧銀 訴訟代理人 盧碧秋 被告 盧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盧胡秀鑾 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應由 盧境山 、盧境輝、盧淑芬、盧碧秋、盧碧銀、盧碧錦按附表一、二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盧境山、盧境輝、盧淑芬、盧碧秋、盧碧銀、盧碧錦各負擔六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摘要:
一、盧境山主張:盧胡秀鑾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死亡,遺產為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土地、房屋、存款、債權,兩造為盧胡秀鑾之繼承人,盧胡秀鑾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全體繼承人復無不能分割之協議,除盧境山辦理繼承登記,繳納代辦費、規費共新臺幣(下同)30,891元,應先自遺產扣償外,爰訴請依兩造協議之方式分割遺產。
二、盧境輝、盧碧秋、盧碧銀、盧碧錦均以:對盧境山主張之分割方案無意見。
三、盧淑芬則未曾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乙、法院判斷:
一、盧淑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盧境山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盧胡秀鑾已於109年7月23日死亡,盧境山、盧境輝、盧淑芬、盧碧秋、盧碧銀、盧碧錦為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盧胡秀鑾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存款及債權,尚未分割之事實,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可稽,可認真實。
三、關於遺產管理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遺產管理之費用,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因具有共益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盧境山主張因辦理繼承登記代墊30,891元,已提出相關費用明細暨收據佐憑,核係與遺產之管理有關,其請求從盧胡秀鑾遺產中扣償,即屬有據。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而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除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外,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盧胡秀鑾遺有土地、房屋、存款及債權,其中存款及債權之總額,足以扣償盧境山代墊之繼承登記費30,891元,故應先扣償給付後,再就所餘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至於土地及房屋部分,總價額僅為2,720,410元,本院審酌除未到場之盧淑芬外,其餘繼承人均同意以盧碧秋單獨取得,再由盧碧秋以相當於應繼分比例之金錢補償其他繼承人,此分割方式應有助於不動產之利用,且未損及其他繼承人之利益,尚屬妥適,故分歸盧碧秋取得,但應補償盧境山、盧境輝、盧淑芬、盧碧銀、盧碧錦之金額,則以兩造應繼分各六分之一比例,每人應為453,402元(即2,720,410÷6=453,402,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分割遺產之訴訟,原告起訴及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同為公同共有人之必然,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其判決結論雖可分割而屬原告有理由,然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為之抗辯,亦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故訴訟費用應參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擔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婉琪附表一:盧胡秀鑾之土地及房屋┌──┬───────────┬─────┬─────┐│編號│遺產內容│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臺北市○○區○○段三小│1525/34400│由盧碧秋取│││段236地號土地││得,但應以│├──┼───────────┼─────┤現金補償盧││2│臺北市○○區○○街177│全部│境山、盧境│││巷15號1樓房屋││輝、盧淑芬│││││、盧碧銀、│││││盧碧錦每人│││││453,402元│││││。│└──┴───────────┴─────┴─────┘附表二:盧胡秀鑾之存款及債權┌──┬───────────┬─────┬─────┐│編號│遺產項目│遺產內容│分割方法│├──┼───────────┼─────┼─────┤│1│臺北大同郵局存款│257,430元│應先扣償盧│││││境山支出之│├──┼───────────┼─────┤30,891元,││2│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639,607元│其餘再由兩│││同分社存款││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各││3│6月敬 老金 │3,772元│六分之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