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陳秀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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