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陳易樟

債務人 蔡怡琳 即怡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81,208元

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66,664元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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