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陳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42,833元

98年2月26日

清償日

1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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