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2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孫榮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榮良於民國9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1,365,922元正未給付,(其中296,357元為本金,1,069,56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債務人孫榮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1,233,730元正未給付,其中286,013元為消費款;944,11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8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86013元

孫榮良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357元

孫榮良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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