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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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富邦媒體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峰
訴訟代理人 楊千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邱寶田 間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