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協勇具保人賴聖偉即劉嘉苓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聖偉即劉嘉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協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賴聖偉(原名劉嘉苓)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經傳喚未到而經通緝在案,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通緝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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