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6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全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6月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25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