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十四時許」應更正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十四時三十五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