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竹東秩字第二九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東警刑秩字第三五一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吸食過之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二十一時三十分。
(二)地點:新竹縣○○鎮○○路○○○號廢棄工寮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甲○○所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