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宣告緩刑二年。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