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一○二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一七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世雄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102年11月7日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7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李陳秀雀當庭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張雅文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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