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80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呂文瑞 被告 鄭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九九計付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九九計付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尚津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邀訴外人 陳義勝 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5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02年5月31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利息均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
1.013%(訂約時合計為3.9%)計息,嗣後依原告基準利率每
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利息於每月31日支付,到期還清本金;如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發生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項第2款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等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債務到期。詎尚津實業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16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則依上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計積欠原告本金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分別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聲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102年10月15日以本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提出聲明異議狀就原告聲請之本院102年度促字第2288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此外即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保證書、留存印鑑約定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憑(見本院102年度促字第22883號支付命令卷第9至2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自應認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本件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
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之主債務人尚津實業有限公司因發生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項第2款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之情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借款人尚津實業有限公司自應全部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其連帶保證人鄭麗秋依法亦應同負全部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共計200萬元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
┌─┬─────┬─────┬────┬────┬────────┐│編│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借款日期│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1│150萬元│150萬元│102年5月│102年9月│自102年10月1日起│││││31日至│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103年5月│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31日│,年息│,按上開利率10%││││││3.899%│,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2│50萬元│50萬元│102年5月│102年9月│自102年10月1日起│││││31日至│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103年5月│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31日│,年息│,按上開利率10%││││││3.899%│,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