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丙○○
乙○○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八號遺棄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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