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鄭詠琳鄭美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詠琳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公告債權表,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務人後,惟債務人遲未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1年11月2日通知債務人應於7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則具狀表示撤回更生之聲請,然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明不同意撤回。本院復於101年12月4日、102年1月2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分別於101年12月7日、102年1月4日收受該通知,惟迄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卷宗、101年度司執清債更字第9號卷宗無誤。本件債務人既遲不提出更生方案,本件更生程序已難繼續進行。從而,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規定,裁定債務人鄭詠琳即鄭美鳳開始清算程序。
三、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依前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下午3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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