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彥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易字第533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彥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彥傑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月2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該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耀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