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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