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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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2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被告和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政 律師複代理人 賴德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