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木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453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壹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木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99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確定,並於110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9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08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9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年10月23日至110年10月22日,於110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首堪認定。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見核交卷第13-15頁,及108年度毒保字
第242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送驗數量0.1390公克、驗餘淨重0.1194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219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參(見核交卷第15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且係被告本案施用所剩,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見毒偵卷第35頁、第46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而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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