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告北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欣模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五十七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五十七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