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固特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防大學工程工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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