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69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簡嘉賢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承穎   住○○市○○區○○○街00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支付命令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因該支付命令逾三個月不能送達於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以失其效力,此有本院調閱上開109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支付命令卷證查證無誤。準此,上開支付命令既已失效。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判尚不生效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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