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9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56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岳   

           住同上

債 務 人  侯佳仁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侯佳仁之勞保投保、保險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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