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10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1│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6年3月4日│20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圓山分行│││││├───┼──────────┼────────┼───────┼─────┼────────┼───────┤│02│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6年1月29日│20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圓山分行│││││├───┼──────────┼────────┼───────┼─────┼────────┼───────┤│03│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6年4月12日│20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圓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