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5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經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盜版電腦遊戲光碟81片、空白光碟85片、郵局托運單2張、空白郵局託運單4張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忠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59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0年8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該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犯本罪或預備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電腦主機(內含燒錄機1臺)│1台│├──┼───────────────┼───┤│2│盜版電腦遊戲光碟│81片│├──┼───────────────┼───┤│3│空白光碟│85片│├──┼───────────────┼───┤│4│郵局托運單│2張│├──┼───────────────┼───┤│5│空白郵局托運單│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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