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芸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債務人於106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