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永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7年度偵字第50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共捌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百元紙鈔8張,經臺灣銀行認定係偽造,有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2張附卷可認,惟被告莊永靖因犯罪嫌疑不足,業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08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據,然扣案之上開美金面額百元紙鈔8張尚未處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第205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05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規定,自得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0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紙鈔共8張,係屬偽造,有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5頁至第55頁),堪可認定。而外國通用貨幣應屬有價證券(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扣案美金紙鈔屬偽造之有價證券,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第205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然本院並不受其聲請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
┌──┬───────┬──┬──────┐│編號│偽造之紙鈔面額│幣別│鈔票編號│├──┼───────┼──┼──────┤│一│面額100元│美金│HC00000000B│├──┼───────┼──┼──────┤│二│面額100元│美金│HC00000000B│├──┼───────┼──┼──────┤│三│面額100元│美金│HC00000000B│├──┼───────┼──┼──────┤│四│面額100元│美金│HC00000000B│├──┼───────┼──┼──────┤│五│面額100元│美金│HC00000000B│├──┼───────┼──┼──────┤│六│面額100元│美金│HC00000000B│├──┼───────┼──┼──────┤│七│面額100元│美金│HC00000000B│├──┼───────┼──┼──────┤│八│面額100元│美金│HC0000000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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