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林川學 相對人即債務人信昌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康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一○四年度聲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因本件債務人業已清償,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4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假扣押卷宗審閱無訛,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即債權人本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自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81條第1款、第53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凃裕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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