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 告 舜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22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19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會承認
後,依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之准
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公司是否清算完
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
,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
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
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
備案為依據。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除應分別依公
司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請求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
院聲報外,尚須依非訟事件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向法院
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始告全部
辦理完竣。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規定,其公司登記亦
自清算終結登記後銷結(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公司雖經經濟部96年1月11日經
授中字第09631557250號函准於解散登記在案,並陳稱
委託會計事務所於96年3月1日完結清算,具以提出經
濟部函、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等件為證。惟查,本院並未受理被告陳報清算人及
清算終結之聲請事件,有本院鳳山簡易庭查詢表附卷可
佐。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公司法人格應尚未消滅,仍具
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95年7、8月間向其購買播放時段,
播放自行製作之廣播節目,迄今未給付貨款,共計新台
幣394,00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廣告託播單、95年11
月27日嘉義忠孝郵局第961號存證信函及統一發票影本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曾於96年8月8日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確有跟原告租用播放時段,惟辯
稱訴外人即原告業務主任 潘惠華 有承諾不收錢等情,卻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不能僅憑其片面之陳詞而遽
認其抗辯為真,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屬不能證明,
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