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昕麟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二三三三號被告與第三人甲○○間假扣
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所示之設備所為之強
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即新台幣
參佰陸拾肆元,其餘新台幣參仟貳佰柒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2
2所示之設備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嗣先後將附表
編號22以及編號2、3、9等設備部分減縮、不主張(見本院
卷第24頁、第61頁),依上開法文所示,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甲○○前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2之餐廚
設備,約定價款為新台幣(下同)331,900元,雙方另約定
上開交易為附條件買賣,在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前,上
開設備之所有權仍歸原告所有。嗣原告依訴外人甲○○指示
,於民國95年11月27日送貨至被告公司所附設由訴外人甲○
○負責經營之「哈木客庭園餐廳」,且已全數出貨,然訴外
人甲○○迄未付清工程設備款項,尚積欠212,300元,原告
並已對訴外人甲○○聲請本票裁定,由鈞院以96年度票字第
6088號裁定在案,因此,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編號4至8
、編號10至21所示之設備(下稱系爭設備)仍屬原告所有無
訛。
㈡被告因與訴外人甲○○有債務糾葛,聲請鈞院假扣押強制執
行訴外人甲○○之財產,鈞院96年度執全字第2333號假扣押
執行事件竟將原告所有之系爭設備誤為訴外人甲○○所有而
實施查封,嚴重侵害原告財產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
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96年度執全字
第2333號被告與訴外人甲○○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如附
表編號1、編號4至8、編號10至21所示之設備所為之執行程
序。
㈢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列清冊的目的只是協助被告與債務人甲○○談盤讓,並非
甲○○與被告談盤讓最後的金額,而且被告與甲○○談盤
讓時因甲○○未付完款項,系爭動產所有權仍屬原告所有

⒉被告與訴外人甲○○盤讓沒有談成,被告並沒有取得所有
權,所有權應為原告所有。
⒊原告提的編號A、B的訂購單有些數字不一樣,應該是更
正錯誤後重新列印,是指同一次的訂購。
⒋卷宗第10、12頁的估價單都有甲○○的簽名,我們的確沒
有登記,第12頁的估價單雖然只有寫總工程款28萬元但這
就是第11頁的訂購單的項目總金額。
⒌訴外人甲○○開本票擔保,請求我們暫緩取回設備。
⒍法院卷宗第11頁是剛開始訂購的資料項目只有14項,後來
有追加,最後的項目有22項,也就是卷宗第9頁。
⒎履約過程時間很長不可能每一份估價單都有簽名約定動產
擔保交易的適用,但是原告與甲○○確實有付清款項才取
得所有權的約定。
⒏原告與訴外人甲○○曾於96年間簽立合約書,該合約書也
記載 曾微菁 同意原告取回或代物清償。
⒐訴外人甲○○一直對貨款拖延,先開其先生的支票、以及
另一張客票,但要求原告不要承兌,並曾要求原告返還其
中1張客票讓她去跟發票人談,後來原告不同意直接還給
她,這三張票都還在原告手上。客票是在96年4月5日退票
且拒絕往來,曾微菁的先生的票是原告承兌後應曾微菁要
求才向銀行抽回,有退票理由單及票據背面可以證明。
三、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被告96年5月底有跟訴外人甲○○聯繫盤讓細節,訴外人甲
○○提供盤讓清冊也告知被告清冊上的東西是她的,她已經
跟所有的廠商達成協議以本票支付貨款,所以系爭設備之所
有權為訴外人甲○○所有。而且訴外人甲○○將所有的設備
列出來和我們談盤讓,可見曾微菁也認為該設備屬於她所有

㈡原告的買賣契約期間是從95年11月27日至95年12月4日止,
被告認為原告已完成標的物交付,原告事後補發單據(即本
院卷第30頁)並不妥,所以被告認為原告的買賣契約已經生
效,原告與訴外人甲○○事後簽立合約書,亦不能使得該買
賣變成附條件買賣契約。
㈢曾微菁已經有付部分款項,且開本票給原告,即使後來部分
未清償也不應認為其與原告間為附條件買賣,況且原告提出
的本票也是事後才簽的。被告與訴外人甲○○談盤讓時,曾
微菁曾告知有以本票與支票支付,原告手上的支票並未退票
或拒絕往來,如何可以說曾微菁未付清款項。
㈣訂購單與原先甲○○所提出盤讓的單據(庭呈編為A,即本
院卷第30頁)與原告起訴所附單據(庭呈編為B,即本院卷
第31頁),雖細目相同但有些數字不同,且一份有蓋店章,
另一份沒有蓋店章應該是兩份不同的單據。
㈤原告起訴狀所附的估價單雖然有寫依動產交易法規定,但清
單上並沒有當事人的簽名,而且沒有設定登記,不符合動產
交易法規定的要件。而且估價單的金額與訂購單的金額也不
符合。原告提出的的估價單(編號02446,即本院卷第12頁
)只有總金額款,沒有項目,無法證明何項目成立動產擔保
,且訴外人甲○○只有在訂單內容確認簽名,並沒有在動產
擔保約定處簽名,另一張估價單(編號109639,即本院卷第
10頁上半頁),只有訴外人甲○○之簽名,並無動產擔保之
約定,均不生動產擔保的效力。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動產擔保交易法上之「附條件買賣」,除依動產擔保交易
法第5條之規定,「應」以書面訂立契約外,並須依同法第
27條(96年6月11日修正前)規定,於書面契約中記載:「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二、買賣
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及價格,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
其記載。三、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
之記載。四、買賣標的物價款之支付方法。五、買受人取得
所有權之條件。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
及債權之方法。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出賣人之記
載。八、管轄法院之名稱。九、其他條件之記載。十、訂立
契約年月日。」,其中除第7、8、9款規定之本質,於未記
載時,另有法律規定可資適用,屬相對記載事項外,其餘各
款均屬絕對應記載事項,且要式之書面契約必須經契約雙方
簽名或蓋章,始生要式書面契約之效力。因此,契約雙方如
未於「附條件買賣之約定」簽名或蓋章,或未記載絕對記載
事項,則該「附條件買賣之約定」乃自始、當然、確定的不
生效力,亦即僅生「一般買賣契約」之效力。經查:
⒈原告提出之產品訂購單(見本院卷第11頁)及估價單(編
號02446,即本院卷第12頁)固均有附條件買賣約款之記
載,然訴外人甲○○並未於產品訂購單上簽名,而估價單
上訴外人甲○○亦僅於訂單內容確認欄簽名,並未於交易
合約規定欄(按:第6點即附條件買賣約款)簽名;至原
告另提出之估價單(編號109639,即本院卷第10頁上半頁
)乃係一般的估價單,沒有附條件買賣之約款,依上開見
解,自難依上開產品訂購單及估價單(編號02446及編號
109639)認原告與訴外人甲○○有就買賣契約另成立「附
條件買賣之約定」。
⒉證人甲○○於本院證稱:「(是否曾向原告購買如本院卷
第9頁至12頁之冷凍設備?(提示並告以要旨))有。」
、「(為何第9、11頁之訂購單沒有簽名?)我有看過這
兩張訂購單,第9頁是剛開始報價的資料有些並沒有購買
,第11頁是確定購買的設備,雖然沒有簽名,因為原告另
有出貨單,我有在出貨單上簽名。」、「(當時購買時有
無同意第9、11頁訂購單上記載「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
現之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歸屬本公司(按即原告)所有
」等內容?)我有看過訂購單的內容,我有同意上面記載
「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之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歸屬
本公司所有」等內容。」、「(本院卷第12頁估價單為何
只有在訂單內容確認簽名,而在交易合約規定欄沒有簽名
?(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們基於合作關係的信任,原告
也只有要我在訂單內容確認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58
、59頁)。證人甲○○上述證言固稱其同意訂購單上面記
載「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之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歸
屬本公司所有」等內容,然依上所述,「附條件買賣之約
定」須符合要式之書面契約始生法律上之效力,因此,即
使訴外人甲○○證稱其有同意附條件約款,亦因欠缺要式
之書面契約而不生附條件約定之效力。
⒊另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甲○○曾於96年間簽立合約書,該
合約書也記載曾微菁同意原告取回或代物清償,經核該合
約書(見本院卷第36頁),固記載如訴外人甲○○違約,
原告無需經由法律程序即強制取回現場所有由原告出貨之
商品或代物清償,訴外人甲○○不得異議等語,然此約定
僅屬原告與訴外人甲○○嗣後關於履行條件之約定,而原
告既未依該合約書取回,原告自亦無從僅依該合約書即主
張其為系爭設備之所有權人。
⒋又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編號02132,即本院卷第10頁下半
頁),記載兩造名稱,以及品名為果糖定量機(數量1)
及封口膜(數量3)等內容,而訴外人甲○○已於交易合
約規定欄簽名,且該合約規定第6點即附條件買賣之約款
,因此,堪認原告與訴外人甲○○就上開二項設備業已成
立附條件買賣之約定。
⒌依上所述,原告僅能證明其與訴外人甲○○就品名為果糖
定量機(數量1)及封口膜(數量3)等二項設備即如附表
編號19、20所示之設備成立附條件買賣之約定,其餘設備
尚難認業與訴外人甲○○成立附條件買賣之約定。
㈡被告固辯稱原告與訴外人甲○○間即使成立附條件買賣之約
定,亦因沒有設定登記,不符合動產交易法規定的要件等語
,惟按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
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是動
產擔保交易法上之登記僅為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又稱
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
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亦有明文,是附條件買賣在
性質上,於買受人未履行其特定條件前,出賣人尚保有其標
的物之所有權,因出賣人仍保有其標的物所有權,故如買受
人之債權人聲請執行該標的物時,出賣人當得依強制執行法
第15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6
85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所謂之善意
第三人,係基於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在保障動產擔
保交易之安全(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一條參照),故在附條件
買賣,須以因買受人之占有標的物,致被誤認為該物之所有
人,不知出賣人尚保有其所有權,因而與占有人為交易行為
者,始足當之,若僅信賴買受人占有其標的物,而非不知出
賣人尚保有其所有權,且並未因而與之為交易行為者,即非
該條所謂之善意第三人,有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685號
判決參酌。本件被告僅為訴外人甲○○之一般債權人(借款
債權),並未有誤認系爭設備為訴外人甲○○所有而與之交
易(即就該設備成立買賣契約)之情形,自非動產擔保交易
法第5條所謂之善意第三人。準此,原告與訴外人甲○○間
之附條件買賣契約雖未依法辦理動產擔保登記,仍得對抗被
告。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自非可採。
㈢再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
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查封程序貴在迅速,只須
以財產外觀為認定原則,如動產依占有之外觀事實判斷是否
屬於債務人所有,如利害關係人有所爭執,即應提起上揭訴
訟以資保障實體權利,而非得由執行法院做出實體權利關係
之認定。經查,原告主張訴外人甲○○尚積欠其貨款212,30
0元,並提出本院96年度票字第6088號本票裁定(見本院卷
第38頁)附卷可稽,而證人甲○○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
卷第59頁),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採憑。又原告與訴外
人甲○○就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設備成立附條件買賣契
約,並約定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前,原告所交付之設備
所有權仍屬原告所有,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照上揭約定
,主張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設備之所有權仍由原告保有
,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主張就執行標的中如附表編號19、20
所示之設備有所有權,而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本院提
起異議之訴,請求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333號債權人即被告
與債務人甲○○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
19、20所示之設備,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編號4至
8、編號10至18、編號21所示之設備亦為其所有,並請求撤
銷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法律關係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予論駁,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純敏
附表:
┌──┬───────────────────┬───┬──┐
│編號│廠商品名│數量│備註│
├──┼───────────────────┼───┼──┤
│1│2HP多異式風車3HP│1││
├──┼───────────────────┼───┼──┤
│2│彩色風管(現場丈量、依米計算)│15││
├──┼───────────────────┼───┼──┤
│3│不銹鋼排煙罩(依米計算,共3.6米/座)│1││
├──┼───────────────────┼───┼──┤
│4│靜電油煙淨化設備│1││
├──┼───────────────────┼───┼──┤
│5│不銹鋼壁板(3.6米/座)│1││
├──┼───────────────────┼───┼──┤
│6│工作桌8呎﹡3呎﹡80CM﹡3層│1││
├──┼───────────────────┼───┼──┤
│7│工作桌的上架30CM寬﹡2F│1││
├──┼───────────────────┼───┼──┤
│8│50人份保溫鍋(日本信一牌)│1││
├──┼───────────────────┼───┼──┤
│9│5Q同心快速鍋(手點點火)/全套【炒台用】│3││
├──┼───────────────────┼───┼──┤
│10│不銹鋼壁架長度12尺(分2座)│2││
├──┼───────────────────┼───┼──┤
│11│不銹鋼壁架長度6呎(西餐爐用)│1││
├──┼───────────────────┼───┼──┤
│12│不銹鋼煮飯爐台長度3.5呎(煮飯鍋左右方)│1││
├──┼───────────────────┼───┼──┤
│13│不銹鋼平台1200﹡600﹡800mm│1││
├──┼───────────────────┼───┼──┤
│14│瓦斯型油炸機│1││
├──┼───────────────────┼───┼──┤
│15│自動升降油炸機│1││
├──┼───────────────────┼───┼──┤
│16│高效能封口機│1││
├──┼───────────────────┼───┼──┤
│17│六尺工作台冰箱│1││
├──┼───────────────────┼───┼──┤
│18│4﹡2﹡3工作桌│1││
├──┼───────────────────┼───┼──┤
│19│封口膜│3││
├──┼───────────────────┼───┼──┤
│20│果糖定量機│1││
├──┼───────────────────┼───┼──┤
│21│冰箱格網(數量一批)│1││
├──┼───────────────────┼───┼──┤
│22│水電安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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