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葉坤 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拾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