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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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64號聲請人 陳信齊 代理人 劉憓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傑瑞特室內裝修設計│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108年7月15日│380,000元│PD0000000││││有限公司 王振宇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