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瑞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瑞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78,688元,應繳裁判費93,2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