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何育庭 律師
樂道頤 律師 李宜羚 被告 楊園 訴訟代理人 鄔莉芬
黃豐緒 律師複代理人 黎銘 律師被告 陳積宏
陳圳煇 杜藍宜
楊芝婷 翁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萬2,296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3萬5,360元(計算式:複丈成果圖所載占用面積合計223.84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79,000元/平方公尺=84,835,36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3萬5,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萬8,592元,原告僅繳納57萬2,296元,尚欠18萬6,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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