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24號聲請人 彭玉秀 (即 盧國光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盧明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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