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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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549號債權人夆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 林士奇 之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將無法定代理人可合法收受送達,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