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劉信林 被告 盧彥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吳宗航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