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勵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35號抗告人林勵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勵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林勵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3年6月2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於同年7月15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註明理由後補),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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