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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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債權人 吳鳳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金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蘇美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據號碼DB0000000之支票正反面影本(釋明背書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