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85號聲請人 廖姝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瑞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