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呂家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以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