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璧娟